大连海洋大学实验安全制度
发布时间: 2013-12-17 浏览次数: 22
 

 

大连海洋大学实验安全制度

2012年8月修订)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规范实验教学活动,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执行有关安全条例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必须掌握事故的预防和补救方法。教师在上课前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条 实验室内大型、贵重、精密、稀缺仪器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和保养,学生必须在老师指导下使用。特殊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三条  做危险性实验、有害气体实验、放射性实验等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在指定地点及教师指导下进行。节假日、假期和夜间严禁做危险性实验。
第四条  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和存放,并由专人保管和使用。严禁非实验用火(包括吸烟);易燃物品要远离火源和电源;实验用电热设备必须放在不燃基座上,使用时要有专人看管,用毕切断电源;严禁使用非实验用电设备及高瓦灯泡;高压容器要有固定装置。
第五条  实验室内严禁进行文娱和体育活动;严禁食宿;严禁存放个人物品;保持室内外过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堆放物品。
第六条 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有关实验设备及实验资料应由专人保管,未经审批,不得出借。
第七条  节假日、假期和夜间需做实验,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至少有2人以上同时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内各种安全设施要齐全,置于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可靠。安全设施严禁借用和挪用。安全制度要公布于室内显著位置。
第九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都要树立安全意识,做好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每日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要检查水、电、煤气和门窗,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十条 实验中如发生事故,应采取应急措施,救助伤员,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如发生不安全因素,也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对由于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等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者,责任自负;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负责解释。